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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、禁烤柏柃火的通告

发布时间:2018-12-23 00:00:00  作者:本站编辑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浏览次数: | 分享

中共元氏县委办公室

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、禁烤柏柃火的

通   告

 

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,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有效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省、市、县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告。

一、禁售禁燃禁烤区域

(一)县城主城区(具体范围为:东至东环,南至南环,西至红旗大街,北至北外环)划定为禁售禁燃禁烤区。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,禁止烤柏柃火。

(二)在禁止燃放区域,婚丧嫁娶、开业庆典等事宜一律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,建议采用电子烟花。

二、禁售区全面取消烟花爆竹零售网点

自本《通告》发布之日起,在禁止燃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。对于在禁燃区已经存在的烟花爆竹经销商,由相关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。凡违反《通告》规定,仍在禁放范围内经营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、安监、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。

三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追究

凡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,公安机关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责令停止燃放,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未经许可,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;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,烤柏棂火引发火灾、爆炸事故,造成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依法追究刑事、民事责任。

四、部门联动、责任分包

由居委会、创城分包单位、公安片警负责区域各小区、由槐阳镇、赵同乡负责三禁区域内各个村禁售禁燃禁烤工作。

2018年12月23日